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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(试行)

日期:2018年10月22日 10:54编辑:jwbgs点击:


 

 

 

 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案件检查条例》)、《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》(中纪办发〔20142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程。

 

 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,是指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(以下简称“委厅领导”)审批同意后,按照拟立案类、初步核实类、谈话函询类、暂存类和了结类五种处置方式依规办理的过程。

 

  第三条拟立案类,是指经过初步核实,对照党纪政纪条规,确有违纪事实,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,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“两规”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。

 

  (一)立案手续办理

 

  1.对省纪委委员拟立案,应形成立案报告,报委厅领导批准,提请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,分别报请中央纪委和省委批准。

 

  2.对不担任省纪委委员的省管纪检监察干部拟立案,应形成立案报告,报委厅领导批准,书面征求省委意见后,提请省纪委常委会审定。

 

  3.对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拟立案,应形成立案报告,报委厅领导批准,提请省纪委常委会审定。

 

  (二)经批准立案的案件,应下达立案决定书,向党委(党组)组织部门通报。

 

  (三)按照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自办案件工作流程组织实施立案调查,形成错误事实材料、调查报告,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审理。

 

  第四条初步核实类,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,对照党纪政纪条规,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。办理方式主要为:直接核实和委托核实。

 

  (一)直接核实

 

  1.制定初核方案,确立初核组和参加人员,填写《初步核实呈批表》,报委厅领导审批。

 

  2.初核组根据批准的初核方案,按照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(一)(二)(三)(四)(五)项规定的方式核查了解。初核时限为2个月,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,重大复杂问题,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,经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。

 

  3.初核结束后,初核组写出初核情况报告,提出处理建议,报委厅领导审批。处理建议有以下几种:

 

  (1)反映失实的,应予以了结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其党组织说明情况。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。

 

  (2)有违纪事实,但情节轻微,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,应予以了结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其党组织反馈。同时,建议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
 

  (3)确有违纪事实,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,按本规程第三条办理。

 

  (4)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,提出移交建议。

 

  (二)委托核实

 

  制发《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》,被委托单位应在2个月内上报初步核实报告。

 

  第五条谈话函询类,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,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,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给予澄清的;反映问题笼统,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,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。办理方式主要为:函询和谈话。

 

  (一)函询

 

  提出函询意见,填写《吉林省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函询呈批表》,报委厅领导审批后,发函请被反映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,被反映人应在1个月内报告相关情况。

 

  (二)谈话

 

  1.拟定谈话方案,填写《吉林省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函询呈批表》,说明谈话对象和事由,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,经委厅领导审批后,按谈话对象的职务、级别分层次进行。

 

  (1)市州(包括扩权强县试点市)纪检监察机关、省直派驻(出)纪检监察机构、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,编制在省纪委的巡视机构省管干部,以及省直国有企业、高等院校纪委书记,由省纪委书记或委托分、主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(以下简称“干部监督室”)领导主持谈话,干部监督室主任参加。

 

  (2)市州纪检监察机关除主要负责同志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,省直派驻(出)纪检组副组长(纪工委副书记)、监察室主任,委厅机关各部门副主任,编制在省纪委的巡视机构正处长级巡视专员、以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,由省纪委分、主管领导或委托干部监督室主任主持谈话,干部监督室的一名负责同志参加。

 

  (3)其他纪检监察干部,由干部监督室主任或委托干部监督室副主任主持谈话,干部监督室一名同志参加。

 

  2.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和主谈话人要求,制作谈话提纲,报主谈话人审定。

 

  3.通知谈话对象,如谈话对象是班子成员,可告知其所在班子主要领导。

 

  4.安排专人做好记录,并在谈话结束后由谈话对象签名确认。需要谈话对象进行书面说明和要求整改的问题,应要求其在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和具体整改措施。

 

  (三)根据谈话函询情况,写出情况报告(附相关材料),提出处理意见,经领导审批后予以存档。

 

  第六条暂存类,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,但由于种种原因,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档,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。

 

  (一)属下列情形的确定为暂存:

 

  1.线索具体、有可查性,但因其本人、所在部门、时机等因素,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;

 

  2.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;

 

  3.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,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,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;

 

  4.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;

 

  5.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,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;

 

  6.其他需要暂存的情形。

 

  (二)经委厅领导审批后,分类存档备查。

 

  第七条了结类,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,予以了结。

 

  (一)属于下列情形的确定为了结:

 

  1.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;

 

  2.经过谈话函询,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,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;

 

  3.虽有违纪事实,但情节轻微,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,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;

 

  4.被反映人已离(退)休或去世的;

 

  5.其他需要了结归档的情形。

 

  (二)经委厅领导审批后,了结存档。

 

  第八条加强线索动态管理,对线索办理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,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,及时进行分析评估,重新提出处置意见,按程序报批后办理。

 

  第九条本规程由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